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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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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引渡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 21 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 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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