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 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決定書應送總統核定) 法院製作決定書,應將全案卷宗呈司法行政部移送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核請 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