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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引渡法 第 21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一 審檢分隸實施後,司法行政部改稱「法務部」,法院歸司法院監督,自應將案件 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核請總統核定之。並將「製作」修 正為「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