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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