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
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