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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5 條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由於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之電磁紀錄物及製作之器械、 
原料及電磁紀錄本身即為犯罪之工具,並無合法之用途,故有專科沒收規定之必要, 
以杜絕上開物品再次被利用為犯罪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