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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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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
      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
      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
      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
      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
      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
      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本校
      對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事件無管轄權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將該案件
      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
      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