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
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
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
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
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
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
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本校
對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事件無管轄權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將該案件
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
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