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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0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明定本校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管轄
權認定之相關規定及對於無管轄權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事件,應於期限內將該案件移送
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