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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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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營業秘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宜參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
      ,就量刑及沒收於辯論時具體表示意見,以供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