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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0
二十、營業秘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宜參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
      ,就量刑及沒收於辯論時具體表示意見,以供法院參考。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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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宜參酌告訴人或被
      害人之意見,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具體表示意見,以供法
      院量刑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