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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0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又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與追徵,亦為打擊犯罪之重點,故增訂檢察官於法院審理
    辯論時,亦宜對此表示意見。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
詳細說明求處刑度之理由,例如偵查中被告有無自首或自白、是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
等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並應參考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