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20
二十、司法警察(官)辦理發查、核退、核交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
      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