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司法警察(官)辦理發查、核退、核交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 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
二十、司法警察 (官) 辦理發查、核退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依相關 規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