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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20
二十、司法警察(官)辦理發查、核退、核交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
      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0
二十、司法警察(官)辦理發查、核退、核交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
      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20
二十、司法警察 (官) 辦理發查、核退案件成績優異者,檢察長得依相關
      規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得予以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