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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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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 書面通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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