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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人欲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應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受理申報機關,據
    以刊登公報,以使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結果得以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