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 書面通知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