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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20
二十   (接受招待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不得接受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招待;非有職
      務上之必要,不得接受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之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