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