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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20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刪除第一項有關「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