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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
    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
    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