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 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 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