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
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
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