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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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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費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戒治或勒戒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千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
      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
      ,並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戒治或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戒治及勒
      戒費用。
(六)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班級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
      戒治或勒戒費用。
(七)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含戒治轉受刑人或勒戒轉戒治人
      ),戒護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扣繳戒治或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
      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
      監接續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新臺幣二百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通訊地址為準),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