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2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一、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相關費用收取處理方式。
二、第一款規定費用收取由戒護科彙整。
三、第二款規定戒治人保管金結存控管金額。
四、第三款規定察勒戒人保管金結存控管金額。
五、第四款明定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例外規定。
六、第五款明定入所講習須告知事項。
七、第六款明定須宣導費用繳納方式。
八、第七款明定預留車資旅費。
九、第八款依返鄉區域明定預留車資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