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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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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業務需要,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
    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費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戒治或勒戒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
      資料統計核算,交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千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
      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含留用車資
      ),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
      ,並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
      留之戒治或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
      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戒治及勒
      戒費用。
(六)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班級主管向其宣導於
      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
      戒治或勒戒費用。
(七)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含戒治轉受刑人或勒戒轉戒治人
      ),戒護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
      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扣繳戒治或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
      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
      監接續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新臺幣二百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通訊地址為準),列表如下:
三、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費用之收取:
(一)信件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
      逾繳納期限(繳納通知單簽收日起算四十五日)未繳納戒治或勒戒
      費用者,於期限屆滿後一週內,由總務科承辦人員製作催繳通知書
      ,以郵寄方式寄送戶籍地,倘於催繳通知書寄送日起算一個月內仍
      未繳納者,應於催繳期限屆滿一週內依規定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
      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現金、郵政劃撥、票據繳款:以現金、郵政劃撥、郵政匯票、支票
      方式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者,經總務科承辦人員查對欠款資料與繳
      納金額無誤後,簽收開立統一收據,並由保管人員將收據收執聯寄
      發繳款人,如繳款案件正於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總務科承辦
      人應將影本函送至該管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
      事宜。
四、得免繳或不用繳納費用規定及辦理程序:
(一)貧困: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申請免繳戒治或勒
      戒費用者,應請其提出申請時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各鄉鎮
      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訂低收入戶標準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
      ,或由家屬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於合
      理之申請期限內(即戒治或勒戒期間,或戒治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
      ,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期間內)辦理免繳手續。
(二)自首: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自首,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
      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警局公函文件或筆錄上有記載者,
      經提出證明文件得申請免繳戒治或勒戒費用。
(三)戒治或勒戒處分裁定撤銷:經法院撤銷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裁定確
      定,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上有記載
      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已繳納者得請求返還;尚未繳納者,不用繳
      納。
(四)上述申請免繳案件,於在所期間須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簽請戒護科
      長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出所後須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簽請總務科長
      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並將有關證件影本交會計室陳報註銷應收歲
      入款。
五、本作業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及「法務部
    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收取作
    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