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訓人員應依公告課表作息,課表以外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作息: (一)訓練期間作息表: (二)各集合點名場合準時清點人數,非因公不得無故拖延,點名進行中 應肅靜,不得遂動或任意交談。 (三)受訓人員於矯正署研習期間一律住宿,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逢星 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宿。外出者應於二 十二時前返回,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