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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2
二、受訓人員應依公告課表作息,課表以外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作息:
(一)訓練期間作息表:
(二)各集合點名場合準時清點人數,非因公不得無故拖延,點名進行中
      應肅靜,不得遂動或任意交談。
(三)受訓人員於矯正署研習期間一律住宿,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逢星
      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宿。外出者應於二
      十二時前返回,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
      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