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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具最終所有權
    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
    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風險基礎方法:指申請人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
    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
    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
    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
    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時,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
及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創新實驗應依第十四
條之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