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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又主管機關業於一百零八年一
    月三十一日核准二件由非金融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小額跨境匯款創新實驗(以下簡
    稱跨境匯款創新實驗),其受理之每筆匯款金額均不得逾新臺幣三萬元,爰本條
    並無參採上開辦法第二條有關一定金額及通貨交易等用詞定義之必要。
二、考量申請人可能原已經營其他業務,爰於第二項明定其辦理創新實驗應遵循本辦
    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