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電話預約辦理時間: (一)於預訂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接見當日不接受預約。 (二)每週一至周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