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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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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