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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2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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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1)或以書面載明規定
    事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