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頒給獎狀,須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 (一)作業技能優良,對產品開發、設計提出創新或改進意見,或對作業 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卓越建議,經採行認定確能提升效能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參加職業訓練通過檢定考試,取得職業訓練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 術士證照者。 (四)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積極配合自主監外作業相關措施者。 (五)對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