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 一、修正發給獎狀之具體事蹟。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與第三款屬同類事由,合併為修正規定第一款,並酌修文字敘述
。
三、修正規定第三款為鼓勵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習得一技之長,針對參加訓練並通
過檢定考試取得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進而提升訓練效能並促進收容人就業
銜接。
四、修正規定第四款鼓勵參與自主監外作業之收容人,配合機關相關措施與廠商安排
,具備自律能力,能適應職場生活,儘早與社會接軌,達到作業處遇目的者,應
足資為其他收容人表率,爰發給獎狀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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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 第(三)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第(四)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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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 第(三)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第(四)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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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定義本要點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具體事蹟
之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