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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2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一、修正發給獎狀之具體事蹟。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與第三款屬同類事由,合併為修正規定第一款,並酌修文字敘述
    。
三、修正規定第三款為鼓勵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習得一技之長,針對參加訓練並通
    過檢定考試取得技術士證照者,予以獎勵,進而提升訓練效能並促進收容人就業
    銜接。
四、修正規定第四款鼓勵參與自主監外作業之收容人,配合機關相關措施與廠商安排
    ,具備自律能力,能適應職場生活,儘早與社會接軌,達到作業處遇目的者,應
    足資為其他收容人表率,爰發給獎狀予以獎勵。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第(三)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第(四)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第(三)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第(四)款修正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相同文字,俾衡量標準一致。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定義本要點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具體事蹟
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