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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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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拍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因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或義務人申請,認為適
      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