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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2
二、不動產拍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因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或義務人申請,認為適
      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