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具備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之豐富知識及 經驗外,應具有以下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或相當於博士以上學歷。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職或研究機構相當於助 理教授以上之研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