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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遴聘要點 2
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具備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之豐富知識及
    經驗外,應具有以下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或相當於博士以上學歷。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職或研究機構相當於助
      理教授以上之研究職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