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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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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下稱本學院)為廣泛延攬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兼任研究委員,對社會重大犯罪狀況,即時提供專業研究
    意見,作為政府解決社會犯罪問題之決策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具備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之豐富知識及
    經驗外,應具有以下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或相當於博士以上學歷。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職或研究機構相當於助
      理教授以上之研究職務。
三、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委員若干名,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人選得
    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
(三)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
四、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邀列席諮詢會議,報告其所專精之犯罪問題
    研究意見外,於有必要時,應隨時提供其專業領域之研究意見。
五、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當行為或無
    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六、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之遴聘名單及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學院犯罪防治
    研究資料庫網站。
七、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交通等費用。
八、本學院遴聘兼任研究委員及業務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