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 具體陳情案件。 (二)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三)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