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本署及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指派兼任 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三)占機關職缺,而於政風機構服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