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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2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
  公營事業機構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合併現行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並考量政風業務之推動,需政風機構內相關人員之
  共同協力,為讓本署及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亦能感受工作獲得肯定,爰本要點所稱
  之廉政人員包含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為簡化要點款次,修正之第二款為合併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為肯定非屬政風機構編制內而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而於政風機構服務相關
  人員對政風業務之貢獻,爰增列第三款,如採購稽核小組或施工查核小組等人員。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參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三
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明定本要點所稱廉政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