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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本署及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指派兼任
      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三)占機關職缺,而於政風機構服務之人員。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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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
(二)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三)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指派兼任或兼
      辦政風業務之人員。
(四)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遴薦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