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