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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2
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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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