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期為四年,得連 任一次;其經調任其他職務滿二年後,再調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另行計算,但轉任司法行政職務者,其 回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前後合 併計算。 前項職期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留職停薪期間,計入職期計算。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