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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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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2
二、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條件,除應依本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應就學歷國小畢業以上,具擔任看護服務熱忱,且身 體狀況足堪勝任者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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