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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訓練及獎勵要點 2
二、看護視同作業收容人調用條件,除應依本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應就學歷國小畢業以上,具擔任看護服務熱忱,且身
    體狀況足堪勝任者調用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