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人員經本署遴選後,得參加肅貪業務專長訓練 。 訓練分下列班別實施: (一)肅貪業務研究班:遴選曾任司法警察(官)職務或其他經署長核定 之人員參加。 (二)肅貪業務專精班:遴選第一款以外之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