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培養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業務之人才,於第一項明定遴選參加受訓之 人員包含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之人員。 二、為發揮訓練資源之最大實效,各訓練內容本應視參訓人員之本職學能而為不同之 區分,爰於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肅貪業務研究班遴選曾任司法警察(官)職務或 其他經署長核定之人員參加;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肅貪業務專精班遴選同項第一款 以外之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