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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專長訓練要點 2
二、本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人員經本署遴選後,得參加肅貪業務專長訓練
    。
    訓練分下列班別實施:
(一)肅貪業務研究班:遴選曾任司法警察(官)職務或其他經署長核定
      之人員參加。
(二)肅貪業務專精班:遴選第一款以外之人員參加。
無資料